关于法官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要求,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,具体说明如下:
一、签名主体与签名要求
签名人员范围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,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
,经 审判长审阅后,由 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。 若涉及证人证言部分,证人需在宣读或阅读后签名或盖章。
签名位置与程序
签名应位于笔录尾部;
当庭宣读或告知当事人阅读后,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。
二、当事人反悔处理
当事人事后反悔否认已陈述内容时, 不予补正,但可书面申请补正。- 若拒绝签名或盖章,需在笔录中记明情况并附卷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证人证言的特殊性: 证人需在确认内容无误后签字,未签名可能影响证言效力。- 法律文书效力
以上内容综合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确保程序合法性与证据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