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改病历时的签名要求需严格遵循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具体如下:
一、签名格式要求
位置规范
修改签名应位于修改内容的上方或旁边,与修改内容保持清晰可辨的对应关系。
内容规范
- 明确标注“修改日期”和“修改人签名”;
- 使用清晰、工整的字体,确保长期保存时仍可识别。
二、修改规范要求
错字修改
- 用双线划在错字上,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;
- 注明修改时间(精确到分钟)。
内容补充
- 因遗漏重要内容需补记时,应在原位置紧邻处书写,注明补记日期并签名;
- 补记内容需与原记录逻辑连贯,避免新增矛盾信息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禁止篡改
不得采用刮、粘、涂等方式掩盖原记录,否则可能引发医疗纠纷。
责任追溯
上级医务人员需对下级书写的病历进行定期审阅,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改并签名;
急救等特殊情况下未及时书写病历的,需在6小时内补记。
电子病历特殊要求
- 电子病历修改需通过专用系统操作,保留操作日志;
- 修改后需与原记录形成版本对比,便于审核。
四、违规后果
若未按规范修改病历(如未签名、未注明时间或采用不当修改方式),可能导致医疗纠纷,甚至承担法律责任。医疗机构通常会建立病历质量考核机制,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。
以上要求均依据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及最新医疗法规制定,医务人员需严格履行职责,确保病历真实、完整、规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