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办理材料
基础材料
出生证(新生儿)或户口簿(已上户口);
父母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(未婚者需提供单身证明)。
特殊情况补充材料
离异家庭:提供离婚证及父母双方协议;
单位/学校:在职人员提供单位同意证明,在校学生提供学校批准文件;
无单位人员: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同意证明。
二、办理流程
提交申请
本人(18岁以上)或监护人(16岁以下)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,说明改名理由。
审核材料
派出所审核材料真实性,可能要求补充证明(如学校/单位证明)。
审批流程
16岁以下:由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办理;
18岁以上:提交至分局户办大厅审核,一般需7-14个工作日。
更换证件
完成审批后,派出所会重新制作户口簿,并在“曾用名”栏标注原姓名。
三、注意事项
法律时效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规定,变更姓名需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。
名字变更影响
改名后,原姓名将作为“曾用名”保留,可能影响社保、银行等账户的关联性,需同步变更。
特殊情况处理
学生在校期间改名,需提供学校同意证明;公务员需单位出具变更证明。
四、办理地点
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科办理,部分城市可能设有专门的户籍服务大厅。
以上流程和材料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调整,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