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明曾用名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,以下是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:
一、材料准备
必备材料 身份证件:
居民身份证、护照等有效证件;
户口簿:首页、户主页及个人页(集体户籍需提供《常住人口登记卡》本人页)。
补充材料(视情况提供) 曾用名证明信:
户籍派出所或档案存放地公安机关出具;
委托代办材料:代办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;
其他证明材料:毕业证、学籍档案、工作证明、婚姻登记档案等。
二、办理流程
提交申请 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身份证、户口簿等材料,填写《曾用名申请表》,并详细说明申请原因。
审核与审批
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,通过后进入审批流程,一般需1-3个工作日。
领取证明
审核通过后,携带身份证到派出所窗口领取曾用名证明。
三、特殊情况处理
曾用名未记录: 需提供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户籍证明、村(居)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曾用名说明; 户口簿错误
四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八条,公民变更姓名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,公证机构则通过公证程序确认身份一致性。
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,确认具体材料要求及办理流程,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进度。